党建工作

群众性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9-01

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部群众性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本院职工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健康娱乐性的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社团组织一般限于院内,成立以医院职工为社会团体,须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一、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部群众性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本院职工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知识性、健康娱乐性的非社会团体的群众性组织,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社团组织一般限于院内,成立以医院职工为社会团体,须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相应的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合法、业余、高雅、健康”的原则,不得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科研、教学、生活秩序。

三、医院政工人事科负责宏观管理和指导全院开展群众性社团活动。

四、社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社团开展活动要以安全为上,稳定为重,组织大型活动要先向院党委报告,由相关社团并落实有关安全措施。

五、医院群众性社团申报,审批的基本程序:

(1)社团开展活动须向政工人事科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说明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成员情况等。

(2)拟定社团章程和活动计划,交政工人事科由政工人事科报院党委审批。

(3)经政院党委同意后,提交社团章程和社团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六、医院支持经登记批准的社团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各社团必须积极有效地开展活动,每年提交经院党委批准同意的活动计划

和工作总结(年终)。

七、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属非法组织,必须依法取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利用社团组织非法活动,将依照法规查处。

八、社团组织开展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请医院院党委同意,并到医院办公室备案。

(1)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2)邀请院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3)与外院社团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4)在院外开展活动;

(5)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九、社团登记实行年审制度。各社团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年审,并递交以社团名称,现成员规模与范围、一年组织活动情况与成效、遵纪守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社团是否继续存在和开展活动、变化

活动内容与形式的意见、负责人签名等为主要内容的年审自检报告和组织机构成员名单、会员名单等。院政工人事科给通过年审的社团颁发年审通过检验卡,未通过年审的社团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的以及未参加年审的社团,医院政工人事科注销其登记。

十、社团年审时间未到,但社团负责人、社团组织机构成员、会员变动,原(现)社团负责人须在实际行为发生后一周内,写出变更登记报告,到医院政工人事科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经登记批准的社团因故停(终)止活动时,社团负贵人须在实际活动停(终)止后半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情况及原因,到医院政工人事科办理停(终)止登记手续并处理善后问题。

十二、院内群众性社团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注销登记、依法取缔等处罚;对当事人追究相应责任:

(1)登记中隐满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3)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掷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费者;

(4)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者;

(5)社团成员个人利用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6)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7)其它医院管理部门认为不妥的活动。

十三、本办法施行前成立的院内社团组织尚未登记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十四、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条文相抵触,以上级条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