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9-01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内容
1.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负总责;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领导班子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各科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医院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标本兼治,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建设的相关理论,学习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3.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支部、各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入党委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院领导班子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6.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7.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干部违反本规定第2条,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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